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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能否主张夜班延时加班工资

发布时间:2024-02-17 19:20人气:

  2019年4月15日,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李某于签订合同的当天入职某物业公司。李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每日出勤时间为晚上20:00至次日早晨08:30,其工作内容包括在小区门口岗亭值班、夜班巡逻等,此外其可至售楼处保安室休息。2019年8月1日,某物业公司因李某多次旷工等原因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保安能否主张夜班延时加班工资。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2019年12月16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李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实际不超过8小时,入职后每日工作时间为12.5个小时,其除了岗亭夜间值班及巡逻工作外,还在保安室工作,并未离开工作岗位。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李某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李某认为原审判决错误,遂向省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省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每日在岗时间虽为12.5小时,但都是夜班,除岗亭夜间值班、巡逻外,其在保安室仍可以适当休息。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视频可以证明李某在值班时多次存在睡觉、玩手机等行为,因此结合李某夜间的工作量,其在岗时间不能全部计算为实际工作时间,应进行合理折算,故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不仅仅要审查当事人的实际工作时间,还要从当事人实际工作岗位、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统一考虑。

  本案中,李某虽然每日在岗时间为12.5小时,但是其工作时间并非全部用于工作,虽然在岗,但是多次存在睡觉、玩手机等行为,某物业公司对于其上述行为也予以默认,并且在保安室提供了用于日常休息的沙发等,故法院认为应当将李某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合理折算,并未支持李某延时加班工资的主张。与本案所涉职业类似的还有船员、列车勤务工、上门维修工、勤杂人员等,这类职业的特点就是会长时间处于工作岗位或者待命状态,但是工作整体强度不高,工作时间比较灵活,无具体任务时可以较自由的休息,若此类工作严格按照实际在岗时间计算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则会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也会逼迫用人单位提高用人门槛、增加工作强度、降低工资待遇,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应聘上述职业时,需主动提出协商加班工资事宜,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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